劳动关系管理师报考条件有哪些
有很多人都想要报考劳动关系管理师,但是他们不知道报考劳动关系管理师需要什么条件。下面是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关系管理师的报考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管理师报考条件有哪些 篇1
劳动关系管理师报考条件
劳动关系管理师分为三级,二级,一级,针对不同的报名人员所要求的申报条件也有不同。
三级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
1、大学本科相关专业在读学生;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有相应的实习工作经验的学生;
3、高中(包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的人员。以上满足一条者即可报考。
二级是针对企业单位:
1、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
2、各企事业单位法务及工会人员;
3、各企事业单位与劳动关系管理较密切的相关管理人员。以上满足一条者即可报考。
符合申报条件者可报考劳动关系管理师,并在考试合格后获得资格证书。
劳动关系管理师职业概况
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力,彻底告别“毕业即失业”的现状,切实让学生掌握一门可以真正解决就业难题的技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特推出此“中国劳动关系管理师职业培训”项目。大中专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劳动关系管理师(三级)的职业认证培训。通过培训,不仅可以实现自己就业能力,还可以更加科学的规划个人的职业发展,并且该培训项目还为学员提供进入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机会。
随着新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系列法律的实施,劳动关系管理、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大量外资企业及中小企业爆发种种劳动争议及劳资纠纷,给人事管理者带来颇多麻烦,企业败诉案件中有70%以上是与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知识匮乏有关,对企业正常运作带来诸多麻烦。另外,在世界形势大环境影响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愈来愈明显。只有劳动关系的稳定,才有就业岗位的稳定。而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劳动关系管理师应为企业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及时预防、协调和解决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管理师培训的介绍
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面向全国开展的是实验性,示范性的.培训工作。旨在针对新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内容开展的培训,提升劳动者岗位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探索职业培训的新方法和途径。提高我国职业培训技术,促进就业。
劳动关系管理师强调通过分析大量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问题和案例,提高学员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各种实操能力。
劳动关系管理师课程内容
正确处理与不断改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整个人事工作中起着重大作用,进一步影响着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地域性很强的工作,在劳动法律规则愈加复杂多样的背景下,正日益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
为了给广大企业提供人事决策依据,使HR们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劳动关系管理师的课程融合了人力资源、劳动法、心理咨询等多位著名专家的管理实践理念,从实用的角度出发,从心理剖析及辅导疏通的角度将劳动法规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倾力打造了全国《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依法合法从柔性管理的角度树立良好的管理作风,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意识,掌握沟通谈判的原则与技巧;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使其价值观与企业的价值观重合,打造优良的企业文化氛围,为企业发展的提供重要保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管理师报考条件有哪些 篇2
劳动关系管理师报考要求主要看考劳动关系管理师证书几级了。劳动关系管理师分初级、中级、高级,基本没什么限制。
一、初级
普通岗位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参加相关课程(初级)培训达到规定课时数,经考核合格的,可获得战略型人才入库证明《劳动关系管理师(初级)》。
二、中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相关课程(中级)培训达到规定课时数,经考核合格的,可获得战略型人才入库证明《劳动关系管理师(中级)》:
1.普通岗位工作人员,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
2.已获得相关专业初级入库证书,且有1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
3.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相关专业毕业,有1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
三、高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相关课程(高级)测评达到规定课时数,经考核合格的,可获得《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
1.普通岗位工作人员,有5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
2.已获得相关专业中级证书,且有1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
3.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相关专业毕业,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
4.硕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相关专业毕业,有2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
5.博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相关专业毕业。
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力,彻底告别"毕业即失业"的现状,切实让学生掌握一门可以真正解决就业难题的技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特推出此"中国劳动关系管理师职业培训"项目。
劳动关系管理师报考条件有哪些 篇3
在企业协议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需要专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参与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人员,这样的工作人员一般称为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个职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和劳动保障的体制向前推进了一步。那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报考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三、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四、职业概况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五、职业发展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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