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区落户条件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是分享的青岛李沧区落户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节,人才引进落户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第九条,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第二节,居住落户
第十四条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
许其中的一位实际居住的产权人申报居住落户。
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第三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六条,被投靠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同时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第十七条,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与本市的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投靠落户。
第十八条,未婚子女,可以自愿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九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允许来青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第二十条,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第四节,政策落户
第二十三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应当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原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具备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可以按照规定在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二十五条驻青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入学时由所在院校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本市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往原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将户口迁至就读院校,在校期间出国留学或者毕业后出国留学,回国要求回生源地落户的,有就业报到证的按照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没有就业报到证的,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申报。
(二)派遣到外地就业,超过派遣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尚未在原就业地落户的,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就业报到证和单位解约凭证申报。
(三)派遣到外地就业,但是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尚未落户的,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单位出具的暂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函申报。
第二十八条外地生源毕业生,尚未落户或者户口仍在院校空挂,现与我市的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符合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就业报到证和结婚证申报。
第二十九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结业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者退学、被开除学籍、结业迁往原家庭户口所在地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第三十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以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且被本市*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凭下列材料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易地安置地办理落户。
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地方离退休安置人员,到市民政局和市委老干部局办理安置落户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核准。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和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到公安分局办理准迁手续。
省外的地方离退休安置人员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同时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在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登记时,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且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者情况不明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第三十三条符合《军官家属随军有关规定》(国发〔1991〕41号)和《***中央***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干部和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后,依次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三十四条,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在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十六条,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落户,依次在我市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可以投靠其收养人。
第五节,引进项目落户
第三十九条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以成建制落户。
第六节,积分落户
第四十条,落户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李沧区,隶属山东省青岛市,地处青岛市主城区北部,中心位置约在北纬36°10',东经120°26',辖区面积99.9平方千米。李沧区地处北温带湿润性气候区域,受海洋环境直接调节和季风影响,主要呈海洋性气候特征,空气湿润,雨量充沛,温度适中,四季分明。[1]截至2018年,李沧区辖11个街道,[2]区政府驻李村街道。[3]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李沧区常住人口73.7281万人。
李沧境域,由原沧口区李村河以北区域(简称“沧口区域”)和原崂山区李村镇张村河以北区域(简称“李村区域”)组成。清末为即墨县仁化乡辖区。民国十一年(1922年),北洋政府接管胶澳后,李沧境域分属四沧、李村两个乡区。1994年5月,沧口、李村区域合并成立李沧区。李沧区是2014青岛世园会主办地,是进出青岛市的咽喉之地。
2020年,李沧区实现生产总值为545.88亿元,同比增长2.1%。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55.92亿元,同比增长0.3%,拉动GDP增长0.1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5.3%;第三产业增加值为389.96亿元,同比增长2.9%,拉动GDP增长2.0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94.7%。全区二、三产业结构为28.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