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C类证书的作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是国家针对放宽地区考生只达到了放宽分数线而发放的考试合格证书。C证: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职业资格,颁发C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司法考试C类证书的作用作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一、C类证书的由来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批复规定,对适用规定的任职或执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先后下发通知,决定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并确定放宽范围。按照上述规定,司法部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时,商两高同意也相应确定了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范围。根据报名条件和合格分数线,司法部于2002年对证书分类作了规定,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线、未过统一合格线的颁发C证,并明确职业选择依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当时并未规定是适用所有放宽地区还是户籍所在地县执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对使用民族卷、实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实施优惠措施等司法考试放宽政策作了进一步规定。就我市而言,放宽政策分为3次执行,2007年前只在古蔺县、叙永县执行,2010年放宽到4个县,2010年后放宽到全市4县3区。
二、关于C类证书取得的问题
按照上述规定,司法考试人员只要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线(由于各放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该合格线全国并不统一),且户籍在放宽地区,不管是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同)还是本科学历,均可申请C证。同时,对“大学生毕业回原籍、军队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四种情况,且户口已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线的,亦可申请C证(考试当年有效)。另外还规定,对已经取得C证的人员,不论什么情况,不得再次申请C证。虽然该规定从理论上讲,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则限制了持证人员从业范围,显得过于僵硬。比如:某人由于户籍(县、市、区)变动,由甲放宽地变为乙放宽地,如果该人在甲地已经申领C证,则在乙地不能申领C证。按照现有规定,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该人不能在乙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那该怎样解决?目前能够想到的办法是:一、重新参加司法考试,将C证升级为A证;二、在原户籍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虽然可能只是个形式),然后再想办法异动到现户籍所在地。第一种办法虽然能起到激励C证人员继续努力学习之效,但显然在一定时期内(如果最终能获取A证的话)浪费了法律职业资源,而况,该类人员如果失去持续冲击A证的动力,可能就永远放弃从事法律职业的想法了。第二种办法呢?实践中也是禁止的。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C证只能申请一次的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办法予以改进:一、由于户籍变动的,允许重新参考申领C证(原C证收回);二、C证只能申请一次,但因为户籍变动的,只要变动后的`户籍地合格线不低于原户籍地(以申领C证年为准),则允许在变动后的户籍地执业(为便于操作,实践中可也明确地区范围)。相较而言,第二种办法更能减少浪费,最大化发挥法律人才资源优势。
此外,在考取C证问题上,还存在一个放宽文凭的问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批复规定,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有“在一定时期内”的时间限制。从实际情况,我市2010-2012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被录用、任命或者被批准从事法律职业的C类证书人员仅有4人为专科学历。今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1317中,专科学历合格人员仅有10人,不到合格人员总数的2%,不论参考、合格还是从事法律职业,数量都非常少。从全国来看,这也应该是一个总体趋势。结合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的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应当考虑终止实施放宽学历的政策,否则将不利于法律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关于C类证书使用的问题
前面其实已经谈到C证的使用问题,但该问题还涉及法检机关,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先作一比较:
最高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放宽地区取得C证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否任职。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放宽县级市、区法院对取得C证但具有本科证书的干警可任职;有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放宽县级市、区法院对取得C证不予任职。
最高检:2007年就取得C证人员任职问题的批复规定,取得C证人员只能在放宽司法考试学历条件的县任职,在其它县级市、市辖区(包括司法考试放宽的县级市或区)或地级市以上检察院须取得A、B证并具有本科毕业证书。
司法部:2013年5月(司复[2013]4号)批复规定,取得C 证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考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即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县市、区执业)。之前已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的放宽地区执业的,可继续执业。因此,无论执业还是任职,取得C证人员(除西藏外)仅限户籍所在地县级,不能跨县到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放宽地区执业。
经过比较我们发现:法院系统对C证人员执业基本是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最高法没有统一规定;检察系统由最高检作出统一规定,但没有限制C证人员在放宽地区(县)之间的流动;司法行政系统由司法部对C证人员执业(仅规定了律师执业)统一规定为报名参考时户籍所在地,可以说是限制最严(规定的执业范围最窄)。笔者认为,检察系统的政策规定相对科学合理一些,理由是:
一、设置C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地方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限制在县域范围执业更符合政策设计初衷;
二、C证人员的流动问题应该由法律资源需求市场调节而不宜做硬性规定。一个地方如果法律人才资源缺乏,就会由相对富集的地方流动过来。
如果说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检察院表现还不明显的话,那作为市场经济法律服务主体的律师,因其流动性更强,则体现得非常明显。既然司法部都允许“大学生毕业回原籍、军队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类人员由非放宽地区流向放宽地区时申领C证,何不进一步改进,参照最高检的做法,规定C证人员只能在放宽地区的县执业(公证执业也可参照)的基础上,取消现在可以在县级市及市区执业的规定。同时,允许C证人员在放宽地区的县域之间流动(由高合格分数线地区流向低合格分数线地区,同前述),以更好发挥C证法律人才的作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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