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怎么样的?南通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是怎么样的?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篇1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参保职工可享受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已享受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
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篇2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个人生育、流产等手术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按实际缴费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其中: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分娩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分娩难产和剖宫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1、参保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支付:
(1)产前检查1200元;妊娠3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手术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3000元;***分娩顺产3000元;***分娩难产3200元;剖宫产4000元。
(2)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2、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
(1)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分娩医疗费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3)剖宫产手术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超过剖宫产支付限额的`医疗费;
(4)治疗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三、一次性营养费补助
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每年7月份随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生育津贴。
住院分娩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和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生育时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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