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资料:入境报检
报检员是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下面是整理的报检员考试资料:入境报检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在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6.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7.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填写货物在口岸卸毕的实际日期。
23.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外贸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曾经停靠的口岸名称。
27.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交货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的特别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其他。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填写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报检人郑重声明: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6.检验检*费:由检验检*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7.领取证单:由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二)入境报检的要求
入境货物应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产品强制性认证、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实施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深圳检验检*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预申报证》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进境动植物检*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进境动植物检*许可证》第二联须经深圳检验检*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审核备案。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局卫生检*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审批单》。
(三)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局计收检验检*费,实施动植物检*和卫生检*,并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属于大宗散装商品、进口食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由口岸检验检*局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
除此以外,由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调离到货物存放地,货主应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存放地检验检*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手续。由海港口岸入境的,除进口成套设备调离目的`地检验外,均在入境口岸检验检*局检验检*完毕。
(四)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局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需在口岸实施动植物检*和卫生检*的货物,由入境口岸检验检*局实施检*,货物调离到目的地落实检验。通关后,货主需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目的地检验检*局办理检验手续。
(五)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及检*处理的货物,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局落实检*及检*处理。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所在地检验检*局(辖区局)负责。企业应按所在地检验检*局(辖区局)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六)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手续
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费,落实检*工作,并签证通关。货物调离到企业所在地,由货主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辖区检验检*局落实检验工作。
企业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资料到辖区检验检*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入境转关货物的检验检*手续须实施卫生检*及卫生处理的货物,货主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局报检。货物的检验及动植物检*由报关地检验检*机构负责实施,并由报关地检验检*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有特别规定的货物除外。
公路口岸进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货主须在进口货物入境前三日内,到入境口岸检验检*局办理提前报检手续,交纳检验检*费,领取三日内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情况联系证明”。货主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货物到达入境口岸现场时,司机持“入境货物检验检*情况联系证明”到入境口岸检验检*局现场查验部门办理现场查验手续。查验合格的,由现场查验部门检验检*工作人员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专用章”。货主凭加盖“检验检*专用章”的海关报关单通关。
(七)进口食品和*区来货的报检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办理进口食品和*区来货的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计收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处理费。加工贸易企业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二联或“入境货物检验检*情况联系证明”在辖区检验检*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习一生 » 报检员考试资料:入境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