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考试内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以下是精心整理的关于司法考试内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刑法——吃透法条,和案例结合
从历年真题分析,刑法无疑是考查理论性最深的学科之一,大多数问题并不是法条上直接体现出来的。如果再把这些问题掺杂在案例之中,难度就更大了。考生在复习备考时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1、在法条之外一定要看教材,甚至教材比法条更重要,因为教材可以补救盲点,而刑法考试最喜欢考盲点。
对于重点问题,例如共同犯罪,虽只有五个法条,但是理论问题不计其数。例如考题中出现“共同过失犯罪”时,很多考生仅凭借“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模糊记忆而否定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共同过失犯罪”恰恰规定在该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就是记忆的盲点,没有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的话,很难注意到这种盲点。这些内容,法律教育网的杨艳霞老师在他的授课中,介绍的都很详细。我的卷二能以高分通过,多亏了杨老师的指导。
2、在教材的基础上,自己预测考试重点、自己归纳。
从考点预测的角度而言,要选择不很浅显、也不是过于玄虚的理论重点归纳,尤其是在理论争议之处。比如关于盗窃与侵占、抢劫与抢夺等罪的区分,诸种教材的解释可能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一定要结合历年考题思路,认真思考哪种说法更为合理,然后综合诸种教材,自己归纳这些罪名的.区分要点。
3、遇到理论难题时,要从常人的思维出发,用常人的眼光看待问题。
例如一个因为某次事故而聋哑的人,为了报复社会,故意驾车撞伤数人,对其是否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只是简单地背了刑法第十九条,可能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从我们常人的思维出发,这个聋哑人在犯罪恶性、犯罪行为上与正常人并没有什么差别,凭什么要给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思考就对了,因为即使依据刑法理论,结论也是一样的:这个聋哑人的“聋哑”并没有使其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不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熟背法条,区分程序
虽然其在学术研究上是重要的科目,但是在司法考试中却是比较简单的科目。因为它考查的方式比较简单——大多数题目直接源自于法条。所以,备考的首要一点就在于熟背法条。在熟背的基础上,对比较重点的理论知识略作归纳即可。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立足理论,关注热点
最大特点是内容琐碎,分值在主要的几部法律上均有分配。很多考生反映学习起来比较吃力。建议大家听一下法律教育网赵宏老师的课,也许会让你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新的认识。另外,这部分内容有以下三个特征可以被我们所利用:
1、在行政法学中出主观性试题是司法考试的一个规律,在第四卷中的考查有加大的趋势;而在第二卷中,则会维持对基本知识点、基本理论的考查,以与第四卷保持平衡。因此,第二卷要把重点放在法条上所体现出来的基本要点的熟记上。
2、虽然分值在几部法律中均有分布,但是在各部法律之内,重点却是固定的。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往往追踪热点,近几年的重大事件、新出台的法律都要重点关注。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一定要高度重视历年真题的作用。很多专门与刑法或者行政法打交道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做不对自己熟悉的专业的题目,不是因为他们的功底不行,而是因为过于相信自己的专业实力,而没有注意研究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